不仅财税权力的授予缺乏制度性的保障,财税权力的运用也缺乏有效的监督。
前者是制度价值由以产生和推导出来的源泉、依据、实体,后者则是制度价值由以产生和推导出来的条件,是衡量行为事实应该不应该的标准。最终说来,制度建设首要任务就是如何认识制度目的与行为事实。
一句话,背离了财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人利益总量的终极目的。而且,征税人与纳税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纳税人是委托人,征税人是代理人,征税人应该为纳税人服务,征税人应该且必须接受纳税人的管束。而且,税款的使用途径、方式等等,也应该体现纳税人的意志,接受纳税人的监督。这显然有违人道主义两大原则,既没有将纳税人当人看,也无助于使纳税人成为人。[5]制度目的可分为具体目的与终极目的。
人本价值岂不意味着,凡是以人为根本的行为,主要是指社会治理行为,就是符合制度价值的好的行为,反之,则是背离制度价值的坏的行为。关于价值的定义很多,笔者采信这一界定:价值就是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及其经过意识的各种转化形态,如欲望、兴趣、目的等等——的效用。权钱交易,官商利益均沾,使得社会矛盾迭起。
前者多了些帮手,后者也会变得狡诈无比。诱因可能是想挑战自我,好像有些黑客攻击网站纯粹是为了刺激。第二,相关立法的滞后性。[2]这些因素构成美国特色的洗钱犯罪官商勾结体系。
[3] 第四,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化使得洗钱犯罪蔓延迅速。一方面是基于固有的依赖性。
二级市场的交易更是迟滞于世界上发达国家。在法学领域,对金融内涵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洗钱犯罪属于法定犯领域,洗钱犯罪分子在很多场合甚至参与公益活动,以博取民心。只是当初他并没有想到,在犯罪过程中,竟然也可以加以借鉴。
俄罗斯在苏联解体后私有化浪潮中,不少官员与有组织犯罪一起涉入洗钱犯罪。好比工厂里制衣,分工合作。在打击洗钱犯过程中不容易形成舆论压力,也不容易取得民众的合作。在洗钱过程中银行家、会计师、律师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惜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更罔顾职业道德,为洗钱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这使得打击洗钱犯罪的难度高于普通犯罪。当然,他们之中有些人并不知道参与了犯罪活动,却客观地助纣为虐,被高明的洗钱者利用。
参考文献 1、(美)E.H.萨瑟兰著:《白领犯罪》,赵宝成、徐静磊、胡旭、于国旦译,苏明月校,308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当然没有前一个流程的成功,就无法进入后一个环节。
3、政府官员与商人私交甚密。4、提高民众对洗钱犯罪的认识,以赢得支持。另一方面是想获取犯罪知识、技能。在中国金融业是比较新兴的行业,金融领域许多专家学者也是不断地学习国外经验,最主要体现在诸多海外归来的学者把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金融理论引入中国。其中的缝隙存在的必然性,使得高智商的专业人士愿意为利益而铤而走险,走在非法的边上,罔顾法律,终究在人类的对立面。流水作业,是洗钱犯罪的一个特点。
4、许多政府官员之前是商人出身。所以,从犯罪防治方面论,也要区别予以矫正,不能一概而论。
在洗钱犯罪中,他们往往是追随者的角色。要不仅学习德法大陆法系中金融法部分,更要注重对英美法系中资本市场规范技术的研究。
不是一个人实施的,而是多个人合作完成的。2、政府官员的家族涉足商业领域。
而是寻求把非法收入合法化。在全球范围内,打击洗钱犯罪已经是各国政府共同关注的问题。2、(法)玛丽克里斯蒂娜.迪皮伊达侬著:《金融犯罪》,陈莉译,24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追随者之所以乐意追随原因有二。
要想对犯罪团伙一网打尽,如果在前几个环节予以打击,也许就失去了幕后人物的线索。所以,司法机关在办案的实际过程中经常难以揪出洗钱犯幕后的黑手。
部分官员在洗钱过程中充当保护伞的角色。3、对不类别的洗钱犯罪分子要分而治之。
根据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使得每个犯罪环节更加精细,效率更高。根据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的分析,认为美国政府对商人的温和态度原因有七点。
毒品、偷渡、贩卖人口等所得巨额收入,历来寻求使之合法。6、商人对政府官员的政绩起很大作用。后者是为生计所迫,不得已而为之,政府有失责之处。政治现金的存在使得洗钱集团往往可以从走漏的风声中嗅出端倪,而躲避司法的制裁。
第一,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使得洗钱和其他金融犯罪一样开始出现。[3] (法)玛丽克里斯蒂娜.迪皮伊达侬著:《金融犯罪》,陈莉译,24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
1、政府官员与商人有共同的文化渊源。2、加强侦查人员的专业技能。
洗钱犯罪经常是一个流程性犯罪,不是单个行为,而是多个行为窜起来的。知识分子的使命是弥补社会的裂缝,而不是用所受的教育、所习得的技能,肆意掠夺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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